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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破解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点的几点设想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as_content>
<P align=center><FONT face=楷体_GB2312>阜宁县国家税务局 刘春阳 杨海滨 陶 青</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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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内容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为18万亿,占国内生产总值68万亿的26.7%。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企业税收历来是地税部门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重点。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经营和税务管理上仍存在诸多风险,其原因主要受行业现状、管理惯性、短期思维、创新能力、沟通缺位等因素影响。建议从依法管理、加强辅导、政策推动、创新发展、综合治税等方面加以解决。<BR>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收风险点<BR></P>
<P>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67.67万亿,同比增长6.9%。其中,建筑业实现总产值为18.07万亿,同比增长2.3%,建筑业产值占GDP比重达26.7%。当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6.86%,全行业共吸纳超过4500万的劳动力。<BR>&nbsp;<BR>  可以说,无论从GDP贡献,还是从就业容纳能力来讲,建筑业都是无可争议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建筑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我省而言,2015年度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2.82万亿,位列全国第一。占全省当年GDP总量7.06万元的40%,吸纳就业人数800万人。建筑业当年实现增加值4055亿元,占全省GDP比重稳定保持在6%左右。<BR>&nbsp;<BR>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探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本文以我县建筑行业为调研对象,从本地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出发,针对营改增后该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成因分析,提出建议对策,以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BR></P>
<P>  一、我县建筑业基本情况<BR></P>
<P>  (一)行业概况及历史沿革<BR>  截止2015年底,我县建筑企业共658户,有建筑施工资质企业170家,其中特级资质2家(也是全市仅有的2家),一级资质6家,二级资质28家。2015 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29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6%。建筑从业人员10515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3134人,占比22%。预计2016年实现建筑产值330亿。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县建筑总产值增速下降,盈利能力弱化,新增订单出现负增长。许多有资质企业主要以收取挂靠企业管理费维持生存,经营风险较大。<BR>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我县优势产业、传统产业和富民强县的支柱产业。全县120万人口中,有近10万人从事建筑劳务,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有1/4来自建筑业。早在1983年,我县便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外出施工。到上世纪90年代,即逐步形成上规模、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全国各地已设立驻外分公司96家。2011年我县被省政府命名为“江苏省建筑强县”,2013年被全国建筑行业协会评为“中国建筑之乡”,2016年被评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尽管取得较多荣誉,但是由于资金、管理、技术及施工人员素质等制约,我县建筑企业总体上还处于传统的经验管理层次,没有普遍形成智能化、规模化、科学化生产经营模式,限制了我县建筑企业跨越发展和走出国门拓宽海外市场的能力。<BR>近三年来我县建筑企业实现产值、销售、利润和税收情况。                 <BR></P>
<P>  (二)营改增全面推行初期情况<BR></P>
<P>  1、管理措施的沿革。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十分常见,经营方式复杂且内控机制薄弱,在会计核算、税款结算和发票开具方面问题较多。营改增前,我县地税部门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主要依托以下三项措施:一是通过“项目管理”掌握税源情况。根据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要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施工项目登记信息、进度和款项结算等相关情况,方便税务机关了解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税源变化情况;二是通过“外管证”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本地企业在外地施工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放外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确保企业应纳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三是通过“以票控税”掌握征税主动权。建筑企业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票或者开票时,税务机关在开票时预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地方税种。营改增后,国税部门除“外管证”制度仍然沿用外,其他两项措施没有作出要求。<BR></P>
<P>  2、申报数据的变化。我县658户建筑企业,其中一般纳税人83户,小规模纳税人575户。2016年5-6月份领票的纳税人共119户次,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13 户次。2016年6月份,首季申报建筑业增值税应税收入7.59亿元,较上月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36.47亿元,环比下降78%;较去年同期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59.6亿元,同比下降87%。入库增值税1318万元,较上月入库营业税1.09亿元,环比下降87%,较去年同期入库营业税1.78亿元 同比下降92%。由于受政策波动影响,营改增后申报收入和入库税款降幅很大。<BR></P>
<P>  二、建筑企业和税务管理的主要风险点<BR></P>
<P>  建筑企业具有规模总量大、施工流程复杂、管理环节多以及异地分散经营等特点,历来是税务管理的难点。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及管理的复杂程度远超营业税,给申报纳税和税收管理增添了难度。为及时掌握营改增后出现的新问题,我们深入2户特级资质和部分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进行走访调研。经调研,建筑企业和税务管理上存在着5类风险,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BR></P>
<P>  (一)税收法律的风险<BR></P>
<P>  1、经营模式引发税收风险。建筑行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直营模式、总分包模式和联营模式,其相应的税收风险程度如下:<BR>     <BR>  (1)公司直营模式。就是承包方公司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材料采购、人员组织、设备使用等均由承包方自行安排。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税收法律风险最小,是将来建筑行业经营的主导模式。<BR>&nbsp;<BR>  (2)总分包模式。就是总承包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公司施工的模式。营改增后,总承包公司在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各专业公司时,可尽可能与一般纳税人合作,一方面这些公司规模大且工程质量有保证,另一方面也能为企业多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对这一模式没有太大的影响。<BR>&nbsp;<BR>  (3)联营模式。也称挂靠模式,资质较低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方),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参与招投标。资质提供方(被挂靠方)只负责收取费用,建筑工程中的其他事项一律不过问。这种模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的行为。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由挂靠方承担,被挂靠方负责对外开票和收款,极易引发虚开发票、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的风险,而且,挂靠方对外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都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经营模式风险巨大,今后将会被逐步淘汰。但受利益驱动,建筑行业目前还普遍存在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县,资质越高的企业挂靠现象越严重。</P>
<P>     <BR>  调研发现,企业一般不采用单一化的模式,往往针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BR></P>
<P>  2、分包款扣除范围不明确带来的风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实行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以按剔除分包收入以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纳税。文件没有明确在计税依据中剔除的分包收入是否有限制。建筑行业除合法分包以外,还存在两种特殊情形:<BR></P>
<P>  (1)建筑工程转包行为能否扣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BR></P>
<P>  (2)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能否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BR></P>
<P>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允许其在计税依据中剔除上述两种类型款项,相当于在税收领域认可或者助长了违法分包的行为,不但与税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而且也使税法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在调研中,部分企业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和担心。<BR></P>
<P>  (二)财务管理的风险。<BR></P>
<P>  增值税对财务会计的核算要求较高,建筑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现状已落后于形势的发展。<BR></P>
<P>  1、财务管理模式不适应新形势。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大多以项目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项目部向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者代开发票,同时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通过合并报表的方式将所属各个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进行汇总反映。营改增后,项目部所需发票,必须由所在的公司总部统一开具。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劳务费用、机械设备等各项费用,也必须开具给公司总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项目部只负责向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的税款,由公司总部在当月全部应纳税额当中抵减,项目部不再具备会计核算主体的职能,也没有处理增值税涉税事项的能力,会计职能应向公司集中,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行核算。经调研发现,项目部实行经理承包负责制,建筑企业都是以项目部自行核算为主要形式,公司财务只核算直营部分。<BR></P>
<P>   2、会计核算水平不适应新形势。一是收入确认不够准确。建筑业的工期、结账期跨度长,应当申报收入与实际申报收入出入较大,企业大多不能按照合同确定的进度来确认收入;二是成本核算问题较多。建筑企业工程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导致建筑企业成本核算失真。三是发票使用乱象丛生。建筑业企业采购的主要建材,如黄沙、石料、砖块、防水材料、模板等,其材料性质以及供货来源渠道比较特殊,取得发票难度较大,容易引起发票虚开。<BR></P>
<P>  (三)缴税方式的风险<BR></P>
<P>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工程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对于甲供工程来讲,财税【2016】36号文目前没有规定甲供的比例,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即使占比再低,也符合简易征税的条件。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来讲,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老项目的判定标准和要求低,新项目中的甲供工程没有比例限制,使得建筑业简易征收的标准过于宽泛。简易征收方式下税负低并且会计核算要求不高,无须取得进项税额,多数建筑企业都想方设法选择简易征收。简易征收方式的滥用,使得建筑行业上下游交易不受增值税发票的约束,与营改增之前无异,增值税链条效应受到影响。据调查,我县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新上项目,基本上都采取了简易征收方式。<BR></P>
<P>  (四)信息管税的风险<BR></P>
<P>  1、项目管理要求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该文目前仍然有效。通过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建筑工程进行项目登记,掌握项目进度及结算情况,对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进行监控。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很好。营改增以后,国税部门是否沿用项目管理没有明确要求,地税部门的项目管理信息和档案也没有移送到国税部门,建筑业税源管理缺少抓手。部分地区虽然要求沿袭地税项目管理的做法,但由于没有政策支撑,实践中没能完全落实到位。<BR></P>
<P>  2、信息获取来源不充分。国税部门没有平移地税机关对建筑企业项目管理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建立取得建筑行业信息的新渠道。信息来源主要两块:一是信息系统内地税转移来的登记信息;二是企业按月申报的纳税信息。这些微量信息,与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相比差距巨大,无法对项目众多、工地林立的建筑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源监管。<BR></P>
<P>  3、信息处理方式不到位。一是被动接受信息。受江苏国税“两个办法”制约,国税机关无法及时到企业实地提取或者核查相关信息,掌握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很可能不一致;二是不能加工信息。在营改增初期,建筑行业模型以及相关的比对分析机制尚未形成,对取得的信息不能加以分析利用;三是无法反馈信息。建筑行业是一个地区的支柱产业,各级政府均十分重视建筑行业的经营情况、税收数据和发展趋势,需要国税机关在第一时间内提供,而国税部门现在无法向政府反馈建筑行业的上述动态信息。<BR></P>
<P>  (五)综合治税的风险<BR></P>
<P>  1、监管部门难协作。一项建筑工程的实施需要经过多个部门流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由发展改革、房地产管理、市政等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合同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由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由规划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由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虽然监管部门多,但国税机关不能从这些部门及时取得有用的涉税信息,无法对建筑企业进行深入地、有效地动态管理。同时,也未能建立起部门间对税收进行协作的体制和机制。<BR></P>
<P>  2、零散税源难管理。除了大中型建筑企业以外,还有很多规模小、分布广、流动性强的建筑施工小企业。因为工程规模小,加之很多建设单位是民营企业,在规划、招投标、审计等方面不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制约,发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如果不实行社会化的综合治税,没有相关社区、部门的配合,对此类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BR></P>
<P>  3、工程进度难掌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在一年内不能竣工的,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且在合同中注明。在实践中,为推迟缴纳税款,减少资金占用,部分企业只是在开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了解工程进度情况,与其申报的税款进行匹配,才能掌握税款是否足额申报。对于企业施工进度情况,在目前的情况下,国税机关没有稳定可靠的信息来源,也没有相关的实地核查机制来实施。<BR></P>
<P>  三、风险点的成因分析<BR></P>
<P>  (一)受行业现状的影响。建筑领域的挂靠、转包等不规范操作,不但给施工质量和市场秩序造成影响,也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其成因主要有两个:1、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低。近年来,建筑行业整体规模扩张迅速,但行业平均利润率却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建筑行业整体利润率只有3%。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在利润率低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只有靠数量的扩张,才能提高企业利润绝对数的增长,以求得生存。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管理能力不够,就利用转包或挂靠的方式经营,在不增加人员、设备、投资的情况下利用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商完成项目,通过收取管理费轻松获得经济利益。2、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建筑企业当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即使查实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主管部门在处罚时,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涉及地方骨干企业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强。<BR></P>
<P>  (二)受管理惯性的影响。形成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受营业税管理方式,以及与该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前,税法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相对简单,能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即可。企业在开票时一并按票面金额和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长期以往,导致建筑行业会计核算水平整体下滑。由于会计核算简单,项目部所需发票都可在施工地申请开具,项目部能够独立地申报缴税,形成从公司总部到项目部的二级核算模式。因核算主体层次较低,企业财务和涉税数据失真现象较为严重。<BR></P>
<P>  (三)受短期思维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税率为11%,与原来的3%征收率相比,税收负担看似会提高很多。实际上,一般纳税人企业随着技术设备投入的增加,进项税额会逐步增多,从长远来看企业的税负一定会大幅降低。部分建筑企业出于眼前利益考虑,往往会利用建筑业简易征收条件相对宽松的机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这样做一是对近期的税负水平能够清楚掌握,二是能在短期内避免购进材料和设备索要发票的麻烦。<BR></P>
<P>  (四)受创新能力的影响。信息管税是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税机关对非营改增纳税人,已经由传统的人盯户、票管税方式,全面实行以信息管税为主要特征的税收风险管理。由于建筑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这一领域,暂时还没有突破传统,仍然沿用地税的征管方式,新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没有形成,创新能力没有得到体现。<BR></P>
<P>  (五)受沟通缺位的影响。与建筑企业相关的监管机构很多,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监理、验收、结算审计等多个环节涉及近10个行政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掌握着建筑企业的涉税信息。由于缺少与相关部门协作沟通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建筑行业涉税信息业务需求,目前无法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价值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的效能和威力没有显示出来。<BR></P>
<P>  四、破解风险点的建议和对策<BR></P>
<P>  (一)企业发展壮大,必须“法”字当先。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转包和挂靠行为,不但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而且也越来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消除建筑行业这一老大难问题,应借助营改增契机,通过多方协作、强化监督、依法管理、净化环境,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让大象重新舞起来”。1、建筑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职责,深入建筑工地进行调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转包和挂靠行为。对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转包和非法挂靠的建筑企业,降低企业评价度和信用标准。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调企业建筑施工资质;2、建筑发包方。及时了解和掌握建筑承包方施工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加以制止和处理。无法协商处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3、建筑承包方。要树立长远眼光,立足发展自营业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不断加大投入,才能提升实力、提高竞争力。如过度依赖管理费生存,企业竞争力必然不断弱化,难以发展壮大。4、国税机关。对建筑企业提交的各项申报资料和发票开具资料认真审核,如发现企业合同流、资金流、实物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醒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以减少企业的损失。在审核资料或其他渠道发现建筑企业非法转包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建筑管理部门反馈,同时强化各类税收管理手段的应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BR></P>
<P>  (二)提高竞争能力,还要财务先行。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变化之快、难度之大,前所未有。部分财务人员还未从以往的习惯做法中走出来。财务核算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纳税风险的大小。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讲意义重大。1、纳税人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理顺财务管理体系。调整会计核算主体,对不能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部应当上收至公司总部统一核算。二是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营改增为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首先,发票统一由公司开具,有利于提高各个项目部开票的规范性;其次,纳税申报由公司统一办理,外地设立的项目部只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月度应纳税款由公司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有利于提高申报准确率;再次,资金流向公司能够监管,公司可以通过购进和开出发票,审核账户资金流向,控制公司的财务和法律风险,有利于对项目部的资金情况进行全面监控。2、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组织行业培训。通过组织面上的业务培训,对建筑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整体培训;二是组建辅导团队。利用团队业务专长,有重点地对部分建筑业大户进行辅导;三是开展日常提醒。将申报分析、资料审核、发票代开和预缴申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和提醒企业,督促及早整改到位,化解纳税风险。<BR></P>
<P>  (三)优化生存环境,尚需政策支持。1、调整征收方式。适当收紧建筑企业采用简易征收的范围和条件,重点是明确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重,切实防止简易征收被滥用的风险。建筑企业简易征收面过高,建筑行业上下游之间就无法打通,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的链条,与营改增之前无异,无法体现增值税的优势。而且,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技改投入和设备购进都无法抵扣税款,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规模难以扩张。要通过完善政策和宣传引导,鼓励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充分发挥增值税优势,倒逼建筑行业上下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减少税收流失。2、解决融资难题。当前,制约建筑行业发展的瓶颈就是资金问题,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利用自身优势,主动为企业牵线搭桥,创造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比如:与金融部门联合开展税银合作,向金融部门推荐纳税信用好的企业,为企业争取银行贷款。3、推动企业“走出去”。 积极主动向企业宣传“走出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各项出口服务零税率政策,提高涉税事项办结效率。帮助企业做好相关资料和施工地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保证出口退税到位。利用国税机关信息优势,协助建筑企业“借船出海”和抱团组成“走出去”联盟,拓展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BR></P>
<P>  (四)推进信息管税,建议创新形式。在建筑领域建立并完善信息管税制度,多渠道收集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多角度加工建筑行业信息,全方位展示建筑企业现状。1、在信息收集方面。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建筑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定期或实时获取真实可靠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包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等有关信息;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方、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合同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等有关信息;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 2、在信息加工方面。按建筑工程项目对有关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及时掌握以下“五类情况”:(1)通过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预概算、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等掌握企业开工准备情况;(2)通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预缴税款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开具与接收等掌握税收申报缴纳情况;(3)通过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工程款拨付、工程监理报告用电量、用水量、混凝土用量、运输费用、设备租赁、垃圾处置等掌握企业施工动态情况;(4)通过建筑工程决算、工程项目验收、产权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工程审计报告、质量保证金等掌握企业完工结算情况;(5)通过预缴税款台账、财务报告等掌握企业财务核算情况。3、在信息展示方面。对建筑企业取得的相关信息经加工以后,应当分别向当地政府领导、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内容,供领导决策参考和风险部门分析。盐城市局在实践基础上,成功地推出利用手机APP,对全市建筑企业进行适时、动态的展示。首先,将全市所有建筑行业(包括本地企业在外埠的工程,也包括外地企业在本地的工程)的开工项目逐个录入手机软件,录入的内容包含开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等主要信息。其次,定期录入各个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开票情况、税款预缴等信息。利用这一手机软件,政府领导能够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企业的分布情况和动态情况,为各项决策的作出提供有力的信息来源。国税风险应对部门,利用手机APP反映的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比对,筛选出高风险纳税人及时开展应对工作。在实践中,收效明显得到广泛好评。<BR></P>
<P>  (五)完善综合治税,沟通至关重要。1、建立建筑业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由综合治税部门牵头召开建筑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定期汇报建筑行业管理状况及重点工程的实施情况。加强与建筑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行部门联动共同解决。2、建立工程项目信息跟踪管理机制。建筑业从工程规划立项到工程骏工、交付使用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依托综合治税平台的信息共享优势对招标的项目工程建立中标工程跟踪管理登记;对非招标零散工程以规划部门立项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实行源头控制管理。3、加强社区、居委会综合治税对零散建筑施工管理。建立社区、居委会建筑施工负责制度。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和建筑施工队的建筑数量,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汇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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