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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于2018年4月8日公布,自2018年5月9日起实施。

《处理意见》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补偿面积认定(航测图的适用)。

《处理意见》参照外地做法,改为按1986年版、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分不同阶段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同时与仍在执行的《盐城市区居(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实施办法》(盐规〔2005〕163号)进行了衔接。明确经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递减式差异化补偿。

(二)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

原来的补偿安置政策没有考虑这类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之间的容积率差异,被征收群众反响也比较强烈。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对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或者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分别增加10%和15%,增加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应增加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助的面积计算标准。为了前后补偿政策的平衡,考虑到市区小面积房屋居多,因此,这项补助政策仅限于市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跨区域安置面积奖励。

主要针对老城区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从老城区向外安置,按比例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补足10平方米,按安置价结算。

(四)最低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统计资料,市区户均3人,加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处理意见》将最低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54平方米和30万元。

(五)安置房价格核定机制。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点应当一致。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才评估确定,现行的在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时就公布安置房价格的做法,受市场变化影响太大,不利于项目实施。此次调整为由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依法核定。

(六)工作责任和考核奖惩。

《处理意见》考虑到老城区的征收项目小面积的住户多,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奖惩性调整,主要是为了督促征收责任主体(街道、社区)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快速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法规处  范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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