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
办理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涉及第三人的,每有一个,增加一份);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办理地点 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日时下午3:00-6:00)。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6663828、 86663832
办理流程 1、承办人员提出承办意见
2、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主要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