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申请条件 根据《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盐政办发[2010]82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因此,投诉的对象必须是市政府部门或者盐城市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的内容必须是行政行为。
办理材料 来访、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方式
办理地点 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日时下午3:00-6:00)。
办理时限 对一般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20日内作出被投诉单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的决定;对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投诉案件,由办主任会议或办务会研究决定,作出被投诉单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决定的时间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决定,可延长15日。
联系电话 86662322
办理流程 1、秘书行政处提出交办意见
2、承办人员提出承办意见
3、主要领导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