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5月8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有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譬如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明确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日劳动时间内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此外,对于职场“性骚扰”,《规定》要求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措施。
法规处 范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