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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的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及管理使用方面的行为,明确学校建设责任,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的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184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ycfzbf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bt36365法规处,范海玲;邮政编码:224005

  

 

 

                    bt36365

                            2018419

附件:

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工作,切实解决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良好教育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指市区、县城和建制镇按教育发展规划配建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配建的学校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教育部门安排举办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认真制定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城镇居住区配建学校应做到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合理布局,保证其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

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编制城镇居住区配建学校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和报审前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规定,未按规划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城镇居住区配建学校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落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明确,建设标准由教育部门确定,实行规划、国土、教育部门联审联批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标准化建设要求。具体标准为:

1.幼儿园:城镇居住区建筑面积达20以上(或每6000居住人口)必须设置一所2轨的幼儿园。在此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幼儿园规模相应增加1轨,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4轨,超出该规模时应增加幼儿园数。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苏教基〔200714号)要求,新建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生。

2.小学:城镇居住区建筑面积达30以上(或每1万居住人口)必须设置一所2-4轨的小学,在此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5,小学规模相应增加1轨,小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轨,超出该规模时应增加学校数。新建小学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3/生(其中老城区不小于18/生),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8/生。

3.初中:居住区建筑面积达60以上(或每2万居住人口)必须设置一所4-6轨的初中,在此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20,初中规模相应增加1轨,初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2轨,超出该规模时应增加学校数。新建初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8/生(其中老城区不小于23/生),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生。

凡达到以上规模的城镇居住区,必须按标准配建学校。周边区域现有学校可满足入学需求的,经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可免予配套。新建居住区周边区域学校不足的,在土地出让前必须按照控制性规划优先落实学校建设用地。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由受让土地的开发企业建设或县(市、区)政府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建设,均必须为“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在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的条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应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县级政府建设的学校,在新建居住区土地挂牌出让前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消防、人防等规范设计要求。配建学校竣工后,由同级规划、国土、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及时移交教育部门并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纳入教育资产管理。

第六条 切实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的使用管理。由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确保用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新建学校移交后的下一学年必须投入使用,其中,用于举办幼儿园的学校可根据需要由教育部门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个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建设区域所配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不得设定抵押,不得改变性质用途。已规划并开工建设的,责成开发单位按期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必须限期建成。对擅自改变新建学校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县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已建成居住区的配建学校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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