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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路径与方法
发布时间:2018-04-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骆海豹 张文耀 陈惠
摘 要 “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是省长石泰峰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新理念,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这一论述表明公开权力、约束权力、监督权力已成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容、重要保障与支撑。这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等论述不谋而合。这些重要论述从顶层设计的层面阐明了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性。那么,如何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必须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构建起由科学配置、程序控制、信息公开、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五大机制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科学配置机制、程序控制机制组成了行政权力运行制约体系,信息公开机制、综合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组成了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权力 权力运行 制约体系 监督体系

  一、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一)行政权力及其运行的概念 
  “权力”英语为 power,源于拉丁语的 potere,作“能够”讲,在西方多被译为“能力”。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对权力下了诸多的定义,共同点就是把权力看成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他们把权力定义为:为了维护和实现某种利益,在特定的利益关系对比中,主体对客体的制约能力。 权力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为履行行政职能,达到行政目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行政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行政权力的结构是行政权力的静态结构,包括立法权、决策权、组织权、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监督检查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和司法权等。行政权力运行是行政权力的动态结构,行政权力运行是由行政权力作用的主体、方向、方式、程序、环境、保障等要素结合在一起所构成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模式, 可以说它是整个行政权力的核心部分,静态的行政权力只有通过运行,才能完成它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行政权力运行的特点
  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运行具有自己独自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公共性、手段性、自主性、一元性、时效性以及膨胀性。 它并非一种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主要是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迅速实现公共利益,并且其自身的膨胀是不可避免的。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它是一个动态循环过程,是一个闭合的回路体系,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都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齿轮,既有独立性又与其他权力相关联。行政权力的运行可以说是环环相扣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以下环节的运作,同样,某一环节出现权力滥用必然会导致整个运行体系的权力滥用。这些特性使得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成为政治学和行政学永恒的主题。
  (三)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共性、手段性、自主性、膨胀性等特点表明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滥用、低效、行政臃肿等现象,导致行政权力失范、政府低效无能。因此,对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在当前政府体制加速改革的时期,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全面治理腐败问题的必然要求。政府腐败的实质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倡廉的实质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是当前反腐败战略的基本命题。 廉洁政府必定是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政府,因为权力若得不到有效制约将会使政府官员成为主要的资源配置者,从而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监督,以实现权力主体之间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第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有利于市场有效运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加强对公共权力的规制。公共权力的异化必然导致市场机制的扭曲,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使得企业的积极性受挫。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以便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实现帕累托最优。
  第三,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在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关系网”下,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的社会风气使得公平和正义备受质疑,久而久之必然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导致政府合法性基础的丧失。 因此,要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规制。
  二、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都比较重视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的探索。从民主革命时期尝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到如今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架构和发展成为我们党高度关注的时代性课题,我国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在不断建设和发展,发挥了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体系的结构还不够牢固、内容还不够丰富和完整,运行还不够流畅,一些领域的腐败、政府不作为、行政机构臃肿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近年来如此多的“老虎落马”、“苍蝇下水”以及政府不作为被捅到网站上就是问题的突出体现,从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一般而言,权力制约和监督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以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为基本前提条件,只有权力制约和监督主体的地位高于或者与制约监督客体大致平行时,才能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
  但是,从现行体制来看,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要机构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并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开支、物资装备、干部任免、福利待遇、离休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均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特别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监督往往处于一种“两难”境地,难以履行监督职能,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的力度。归根到底,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权力体制是遵照执行权大于监督权的原则而设计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又是下级与上级的隶属关系。
  (二)不同制约和监督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制约监督主体多元化是现代政治发展的结果。但多元化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有序性和统一性的要求。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等若干个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现行监督制约机制中,担负监督制约职责的既有政治机构,也有社会的,法律的、经济的机构,这些机构分别执行其特定的职能,如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权力机关的监督对象则是由它产生并对其负责的执行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等。从原则上讲,它们之间应当分工明确、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使制约和监督系统整体效能最优化,构成对社会公共权力严密的制约监督网络体系。
  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些监督对象并不都集中在各监督体系之内,而是交叉分布在各个地区、各有关单位之内。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各监督系统因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诱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降低了监督机构的威信,弱化了我国社会主义制约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三)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
  从理论上讲,干部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对其用权行为的监督就越应严格。科学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统一的多向运行机制。可就目前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运行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较为有力,功能发挥得比较好。上对下可以基本上做到“无所不纠”,而且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效率较高。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则相对薄弱,渠道少、功能萎缩、步履维艰、难以奏效。
  但是,问题恰恰在于,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甚至搞形式主义,不敢动真碰硬,致使一些地方的腐败分子“腐而不败”甚至“边腐边升”。这种“失监”、“虚监”或“弱监”现象,实际上使得手握重权的高级领导干部反而成为制约监督的盲区,而且权力越大,制约越小,权力体制的这种深层结构病致使一些该纠正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从而酿成重大的决策失误,对整个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及其质量水平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何有效地克服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的局限性,加大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必须花大力气加以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内容不够全面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各种监督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宏观控制少;对事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行使任免权多,行使弹劾权少。从理论上讲,完整的监督应该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统一,仅仅重视事后追惩是不全面的。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面,偏重于对被监督者的事后惩戒,而忽略了权力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考虑到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主要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这种片面的监督和制约难以及时纠正重大的决策失误,无法把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对党和人民事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其结果不仅使监督机构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而且监督的路子越走越窄,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也越来越小。
  (五)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备
  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总是要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必须以系统、完善、具体的监督规范为依据,才能增进监督行为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但是,现有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相关法规制度总体上仍显得比较零碎,也不具体,不仅很多必要的监督法规尚未出台,即使己经出台的某些规范因可操作性差、缺乏配套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在现实监督行为中常以领导人的讲话、批示为依据,使监督行为缺乏明晰可靠的法律依据。直到目前,我国实施监督所必需的由法律、纪律和条例等构成的监督规范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者的越轨行为,更无法成为权力主体的日常行为规范;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难以操作。因此,监督者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六)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组织结构设计缺陷
  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留给我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实行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建国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实行的中央集权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惯性,导致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组织结构存在设计缺陷。
  这种设计缺陷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执政党“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缺位。中央虽然制定了关于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等工作的制度规定,但现实操行过程中却没有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权、重要人事任免权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反而出现一个不良倾向就是在一些问题上不适当地过分突出“一把手”的责任,基于责权利“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逻辑判断,加上“一把手”的揽权意识的膨胀,客观上形成了权力自觉不自觉地向一把手集中的事实。二是组织结构设计上存在缺陷。我国古代在解决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上很有见地的一个做法就是“以内制外,以小制大”,在权力与职位之间做了较好的平衡,但是现行的组织结构中,在一个组织内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职位上相对于党委“一把手”矮半截,也没有赋予类似与古代御史相应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权力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功能设置上也没有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明确各权力层次、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代之而起的是越位、缺位、错位的交叉出现。
  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路径与方法
  针对我国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现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构筑牢固的反腐倡廉防线,是我们研究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的根本目的和主要任务。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总体思路
  继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概念后,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 “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健全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一直是我们党的重心任务。按照这一任务要求,以“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为总体目标,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构建起由权力配置、程序控制、信息公开、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五大机制组成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重要抓手。其中,权力科学配置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主体的有效途径,程序有效控制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过程的基本保障,信息充分公开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过程的重要抓手,监督多元并举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必然选择,责任严格追究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后果的根本手段。
  (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权力配置机制
  制约和监督权力,首先要在权力内部形成科学的配置机制,即在科学分解并相互制约基础上形成稳定而高效的权力结构。这是因为,只有将制约权力问题转化为一个权力的结构问题,对权力的制约才成为可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就要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划分这个角度出发,来探索三权如何在现有的党、政、社会权力主体和架构基础上进行重新调整,实行各种权力彼此分离和相互制约,以实现既有权力机构的不同权力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党的十八大对三权之间制约、协调关系的要求,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分权制约结构指明了方向: 在不打破现有的权力主体格局基础上,通过划分和调整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党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具体界限和行使轨道,实现三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具体来说,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和政协可以在人事和政策的提议权、参议权、审议权、执行权、评议权、审查权、调整权等方面进行合理划分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使各种权力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牵制。首先,各级党委作为决策者享有人事和政策提议权以及调整权。这种人事和政策的提议权和调整权,保证了各级党委作为决策者和协调者的领导地位。作为对决策权的一种制衡,民主党派和政协应享有对党委决策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即参议权,人大应享有对党委通过政府提交的政策和法案的审议否决权。这些对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防止决策权的滥用必不可少。其次,政府享有政策执行权,是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主体。作为对执行权的一种制衡,民主党派和政协应享有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议权,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党委进行政策修正和人事调整的重要参考。第三,人大享有对政策和预算的审查监督权,同时为了提高审查监督权的专业性和效力,有必要将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划归人大,使行政监察机关在人大领导下受理民众信访投诉并调查处理不良行政行为,使审计机关代表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独立审计并直接向人大报告审计结果。
  (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控制机制
  从世界各国制约和监督权力的经验来看,程序是控制权力的有力工具。因此,必须改变国内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注重以程序制约权力,着力加强权力运行的程序控制机制建设。要进一步推进权力运行程序的科学化、制度化和透明化,通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则,精简工作程序,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有效地制约规避、超越甚至改变程序和规则的权力行为。首先,权力运行程序的设立应该遵循透明化原则,在提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对权力行使的方式、顺序和时限等做出明确、具体而严密的规定。其次,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权力运行程序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相应的听证制度、查询和咨询制度、公开发布信息制度等,并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公布政务信息,充分体现公开性和可预见性。第三,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权力运行的时效性。
  就具体措施而言,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寻求突破:1.重大的经济决策实行人民群众听证制度、专家学者论证制度,形成重大决策没有两种以上意见或方案就不能研究的决策制度。2.尽快建立决策责任制,加快决策责任的立法,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法上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制度。3.完善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全体委员的权力运行程序。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公开机制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根本目的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消除权力腐败。进一步完善当前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从各国信息公开的实践看,用政府条例的形式对信息公开进行规范,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应当加快制定我国的《信息公开法》,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对公示、听证、会议公开、新闻发言人等制度从程序上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等事项,使公民的知情权制度化、具体化。
  其次,完善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把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中,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体系应包括: 1.评价的标准。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和责任等作出细致、科学的规定。2.评价的方法。要将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行业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3.评价结果的使用。要把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干部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评价较差、不合格的部门、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再次,健全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1.完善信息公开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制度、部门一把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信息公开连带责任制度等。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种责任追究的情形、程序以及实行责任追究的主体等。3.完善责任追究保障。对不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制度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最后,完善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1.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政主要领导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现信息公开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到部门和个人。2.健全信息公开的办事机构。建立以人大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的专门机构。3.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设立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为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综合监督机制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为了克服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流弊,需要构建起权力运行的综合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对权力的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
  首先,完善党内监督。1.创建党风廉政巡查制度。可借鉴党内巡视制度的做法,建立党风廉政巡查制度。巡查主要对象为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及班子其他成员。巡查工作要相对独立,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并适时开展隐形监督。 2.改革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导的力度,“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领导任职由派出机构直接负责,逐步使党内监督机关派驻制成为主要的监督形式。
  其次,加强民主监督。1.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地位。在法律制度上对政协民主监督进行规范,对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结果的运用等进行明确规定。2.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规范化、程序化是民主监督取得成效的保障,应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如设立调研结果与提出具体监督提案的衔接程序,设立基层组织日常民主监督活动与上级组织监督工作的转换程序等。
  第三,改进法律监督。1.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对申报对象、财产范围、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2.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现行法律对于腐败现象的处罚并不重,权力滥用的代价过低,使得一些权力行使者抱有侥幸心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必须加大对权力滥用者的处罚力度,立法要严、内容要全、处罚要狠、量刑要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对于权力的异化和权力的滥用起到预防和抑制作用。
  第四,完善舆论监督。1.推进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尽快出台《舆论监督法》及配套的法规,对新闻出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舆论监督的程序,确保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明确舆论监督的保障措施,对严重阻挠采访活动或围攻殴打记者、非法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明确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界限,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作出较为详细的列举性规定。2.运用新媒体监督工具。通过新媒体监督权力运行,既是新媒体发展、公民参与中的一个新生事物,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式、新平台。运用新媒体监督权力运行,对于实现更好的权力监督,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益并有效的形式。
第五,构建权力运行监督的新媒体网络平台并创新权力监控平台对接的技术设计。1.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其他形式社会舆论监督的相互结合,促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机结合,将体制外监督引入体制内处理的轨道。2.完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处理机制和舆情研判机制,增强党政部门在网络反腐工作中的自觉意识和主导性。3.研究网络公共舆论监督体制改革路径,将网络反腐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建立网络举报受理机制、核查联动机制、快速反馈机制、安全管理机制等; 整合网络反腐资源,将网络反腐举报线索尽可能引导到官方专门平台,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 实现网络反腐与现行制度的有机衔接。
  (六)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
  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经验表明,让权力与责任相生相伴,是促使权力规范运行的有效途径。“这种权力责任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作为的责任,即权力行使者依法应当行使权力,以实现公众利益的目标,但没有行使权力,因失职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种是不当行使权力的责任,即权力行使者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渎职、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当前,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用创新的精神推进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首先,探索实行异体责任追究的方法和途径。1.加强权力机关问责。建立健全人大对政府进行监督,行使审查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的方式和运行机制,并建立对行政首长不信任投票制、质询制及弹劾制等。2.畅通新闻媒体问责的渠道。加强新闻立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批评权、报道权、调查权以及侵权责任等。3.完善政协及民主党派问责途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组织形式和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监督与问责,并明确具体的问责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4.完善社会公众问责机制。健全公众问责的程序,明确规定问责谁、谁处理、答复时限、处理过程、赔偿标准等。
  其次,建立健全国家机关权责体系。清晰明确的权责体系是实施问责的前提和基础。1.明确各级权力的边界。理顺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合理划分党政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和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2.健全岗位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承办人员,使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
  第三,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标准。1.各级党政机关应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的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既便于追究责任,也便于被问责对象申诉,同时便于群众监督。2.在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考虑不同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评标准的差异,采用定性和定量、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办法。3.对于责任的认定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违法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第四,健全责任追究的救济制度。1.明确责任追究过程中被问责对象申辩的方式和程序,对责任追究结果不服申诉的方法、途径以及对申诉答复不满意再申诉的方法、途径。2.对被问责对象重新任职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明确,要综合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个人对问题的认识以及一贯工作表现等,规定问责复出的条件和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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