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盐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盐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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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
盐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机构(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权限;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编号等;
(五)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执法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准;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行政执法结果;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类型确定具体公示内容,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对行政执法内容没有正确、完整、及时公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含电子数据)、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重大案件讨论记录、送达回证、归档管理文书等书面和电子数据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电子数据设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机等文字和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用文字记录的,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用印,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具体情况。采用电子数据作为文字记录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用以签名或者用印,执法结束后应将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所涉电子数据整理成书面记录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音像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过程,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文字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文字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行政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查阅。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剪接、删除、销毁行政执法记录,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