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府法字[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现就规范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内容通知如下:
一、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制度、特别说明等必备内容。
二、制定的必要性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主要说明制定或者修订的原因。规范性文件是创设性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空白与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性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细化要求。因上位法修订而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制定依据应当现行有效,并在制定说明中详尽列举。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应当写明制定机关、文件全称、文号和发布日期。
四、制定过程主要包括听取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情况、集体审议和决定情况、主要负责人签署情况等。
五、主要制度可以是对创设或者实施性措施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对审核、协调中的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的,应当重点说明,并写明具体依据。
六、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不足30日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特别予以说明。特别说明中阐述的原因应当符合《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是反映制定程序、保证制定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予以规范,确保制定说明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针对性强。2014年,按照省法制办的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率权重调高至“三率”的60%,制定说明的规范程度是计算规范率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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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4日